打开任何一本公安院校的教材,或者翻一份正规出具的测试报告,你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:通篇找不到”测谎”两个字。取而代之的,是”犯罪心理测试技术”,或者”心理测试技术””心理检测技术”。是行业故意把简单的事情说复杂吗?不是。这个称谓的变化,是这项技术在中国落地几十年之后,用教训换来的校准。

“测谎”这个叫法,错在它指向了一个并不存在的测量对象。仪器采集的是皮肤电、呼吸、心率、血压等生理信号,反映的是自主神经系统的唤起水平;而唤起并不等于说谎——被冤枉的人面对关键问题时,可能因为恐惧而反应剧烈,惯于对抗的人却可能面不改色。如果仪器真能”测谎”,屏幕上就该有一条”谎言曲线”供人直接读数;现实是,从来没有哪台设备能输出这样一条曲线。把这项技术叫做”测谎”,等于替它承诺了做不到的事。

名称误导带来的后果,比想象中实在。上世纪这项技术引入国内,”测谎”一词随媒体报道不胫而走,公众乃至部分办案人员渐渐形成一种期待:仪器一上,真假立判。这种期待直接影响了测试结论的恰当使用——把参考当成结论,把辅助当成定案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,规范称谓被一步步确立:公安大学、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教学体系以”犯罪心理测试技术”设章讲授;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采用”多道心理测试”表述,并明确其结论”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,但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”。名称、定位、边界,到此全部对齐。
如今正式场合的规范称谓主要有三个。公安院校与侦查实务中最常用”犯罪心理测试技术”,突出它服务于犯罪调查的技术属性;检察、纪检系统及正式文件多用更简洁的”心理测试技术”;部分行业文献和标准中写作”心理检测技术”。三者同指一套技术体系,按语境选用即可。至于”测谎”一词,保留它的唯一价值,是作为面向公众的科普入口——除此之外,正式文本中应当退场。

有人会问:为一个名字较真,值得吗?值得,因为名字里写着定位。称谓规范了,预期才不会跑偏——办案人员清楚这项技术能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,既不神化也不污名化;使用才不会越界——”辅助”二字在名,结论就不会被当成定案依据;学科才立得住——教学大纲、人才培养、行业标准,都需要统一的术语作为地基。
以擎烽启航的多道心理测试仪为例,设备按 GA/T 544-2021 行业标准设计,从操作界面到报告模板统一采用”心理测试技术”规范表述,测试结论一律按专业参考意见出具,并配套自动评分与专家复核流程——把术语背后的定位,落实到产品设计的每一个细节里。
所以,下次再听到有人把这项技术叫做”测谎”,可以把这句话递过去:它探测的从来不是谎言本身,而是心理活动在身体上留下的痕迹。它的规范学名,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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