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办案流程的第一道工序——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,判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、是否需要立案。初核阶段的手段运用有严格规范,哪些能用、用到什么程度,界限分明。心理测试技术在初核中处于什么位置?能不能用、怎么用?本文依据相关法规与实务惯例,为纪检监察干部梳理这个问题。
初核阶段的手段边界
按照监察法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,初步核实阶段可以使用的核查手段包括:查阅复制文件资料、了解情况、要求说明、查询信息等。这一阶段的立法精神是”核查但不限制权利”——立案前的初核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。理解这个总原则,就能给心理测试定位:心理测试不限制任何权利,但必须在被测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——在初核阶段,这意味着它只能用于自愿配合的对象,不能以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方式实施。
初核中使用心理测试的合理场景
在自愿原则下,心理测试在初核中有三类合理用途。一是线索可信度评估:对反映集中但证据模糊的线索,在举报人、知情人自愿配合时,可通过测试辅助评估其陈述的可信程度,为”是否值得立案投入”提供参考。二是被核查人自愿自清:实务中不乏被举报人为证清白主动申请测试的情形——测试结果指向排除嫌疑的,可加快线索了结、还人清白,这正是心理测试保护干部的价值。三是核查方向验证:对多个核查方向举棋不定时,在合适对象配合下用测试辅助排序,优化核查力量的投向。
三条不能越过的线
一是自愿底线:初核对象不配合,不得强制测试,更不得把”拒绝测试”作为怀疑依据——自愿原则既是程序正义,也是测试科学性的要求(被迫状态下的测试数据本身就不可靠)。二是结论边界:测试结论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、指引核查方向,不能作为立案或不立案的单独依据,更不能写入结论性材料作为证据。三是能力边界:测试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实施,规范编制问题、规范施测、规范出具意见——非专业操作产出的结论,用在初核决策中是有害的。
务实建议
有条件的纪检监察机构,可将心理测试纳入初核手段储备:设备按涉密场景要求配置(数据加密、国产化适配);人员接受系统培训;使用流程制度化——什么情形启动、谁审批、如何告知、结果如何运用,都应有明确规范。手段备而不用是储备,用而不规范是风险。
结语
初核阶段使用心理测试,答案是”能用,但要依规用”:自愿是前提、辅助是定位、规范是保障。在这个边界内,它能帮初核工作更快逼近真相、也更快澄清无辜——这正是技术手段服务规范化办案的恰当方式。